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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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
之一条 为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规范民办全日制学校办学活动,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办学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简称民办学校)。
举办全日制大中专民办学校和境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学,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学校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第四条 民办学校自依法批准之日起,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形式、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聘任教师、职工、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第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有独立的办学人员、资金和场所。
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学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民办学校教学场所,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教学标准;租赁校舍的,其租赁关系应当稳定、可靠,租赁时间不低于学制年限。
本条例颁行前举办的民办学校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具体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第六条 设立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筹办,并提供有关办学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批准筹办并完成筹办工作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给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筹办、设立,实行分级批准制度:
(一)筹办、设立小学、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筹办、设立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学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筹办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设立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订立学校章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和监督章程的执行。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或简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发布。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鼓励民办学校进行专长教育,体现办学特色。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必修课应当使用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的教材。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不得把本校招收的学生转移到其他学校就学从中牟利。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学、职业中学、小学的学费、杂费,幼儿园的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由民办学校在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更高限额内自主确定,报教育、物价行政部门备案。以上费用按学期计收。
(二)代办费,按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其他教育费用,报教育、财政、物价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民办学校收取的其他教育费用,必须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工资、奖金分配和非本校教育投资,其开支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上述各项收费应向缴费者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册,并按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民办学校的财务收支应做年度审计,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自建教学用房的,其用地和建设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民办学校租赁教学场所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其合法使用权。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民办学校捐资助学。
2、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察;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检察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依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依据试办状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依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排同学,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
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落实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作确保厅提出的落实看法〔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作确保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3、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办学申请书;(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学校章程;(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六)学校招生范围;(七)学校经费概算;(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民办学校需要什么证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经由以下程序:提交筹设申请材料——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接受专家组评估考察——审批机关研究审批——民政登记。
举办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举办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在审查举办人(单位)提供的申办材料并认为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该筹办中的学校进行考察评估,专家组撰写考察评估报告并送交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设置;获得审批后,举办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的章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和职权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校长的职权;
(10)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1)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其章程应该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和职权等。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和其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教育
5、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对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应给予扶持。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自主权以及办学人、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六条 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第八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
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或登记的申请。第十条 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学申请书;
(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六)学校招生范围;
(七)学校经费概算;
(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第十一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级以上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民办高中(含完中中学)和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民办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
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达不到下列条件的,应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一)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二)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三)有“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四)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七)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八)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6、放开营利性民办教育,会带来什么影响?
放开营利性民办教育,会带来什么影响?
放开营利性民办教育,可能会造成股东过于专权,一般都是股东说了算,如果股东为了利益,不管学校的发展,就会造成不良影响。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在学校的决策机构上有所不同,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混乱,困扰着私立学校的日常管理。
学校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套《民促法》属于法人治理结构,其中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另一套《公司法》属于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的权力是股东,如果在提供的私立学校章程范本中存在这种情况,则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可能会变为空壳。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的负责人,私立学校的校长不知道该执行哪个决策机构的方案,也不知道向哪个决策机构提交年度报告。
在合作办学项目中,一旦组织者之间发生争议,必然会想到学校章程中的规定法人,治理结构条款保护自身权益。学校的两份章程中,哪一条适用于本次考试?假定大股东在教育部备案的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没有绝对优势的,可以利用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中的持股比例,通过股东决策的目的是通过决策。在这个时候,如果它是小的股东,不同意决议内容,拒绝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双方最终必将诉诸法庭。
个别地区的教育局提供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章程,股东将是当家的,董事对股东负责。一名经理应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应当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种本地化操作倾向于,将私立学校的决策组织确定为股东,关于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管只是一种形式。当大多数私立学校的发起人是唯一的公司时,私立学校是否解散,取决于一个人,股东对私立学校过度干预会影响法人地位和法人产权,有融资需求,会损害学校的利益,最终可能损害私立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7、注册一所学校需要什么
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当地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三、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我局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我局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
告 知 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8、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篇1
申办者:__________
申办学校名称:_________
申报日期:年月日
建德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1、2、3)。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5、筹设批准书;6、筹设情况报告;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关于 学校的申办报告
九江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全日
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对象: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 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申请人: (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表1:九江市拟批民办学校概况表学校名称举办者姓名
(或单位名称)校址举办者身份证号(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邮编电话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原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简要)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数(班)在校生数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占地面积(平米)校舍建筑面积(平米)自有:租用:自有租用:现有图书现有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现有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民币注册资金(册)(万元)(万元)(万元)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联系电话申办日期年月日资产来源说明举办者及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注:表后粘贴①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复印件;②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③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表2:举办者(公民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一寸照片)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2、个人工作简历何年月到何年月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举办者二人以上者,复填表二;申办时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表2:举办者(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出资数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法人资格证名称与编号(法人资格证复印件粘贴处)注: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不填报此表。
表3: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小一寸)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表4:拟任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小一寸)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粘贴处:表5:拟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及拟聘会计登记表
董事会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拟任职务拟任董事长工作简历及拟聘理由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会计基本情况姓名联系电话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会计任职年限学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毕业院校职称会计学历证、会计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表6: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表教职工概况教职工总人数其中教师人数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数职工人数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称拟教专业/学科身份证号注:此表可续。表后附教师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a4)。
学校章程(范本)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学校名称是。(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邮编(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具 置)。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 和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政府资助万元;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万元;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篇2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XX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学校地址:
市区街号。
三、举办专业:
四、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五、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六、办学目标:
(写明本校要培训的对象,实现的教学目标。)
七、学校主办人情况:(法人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介绍)
八、学校办学条件:(应该写明学校的校园校舍面积、建筑结构和办学环境、配置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以及办学的开办资金来源、数额)
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篇3
县教科局:
随着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居民人口日益增多,人民整体素质整体提高,幼儿教育则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力推进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提高整体国民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特申请兴建一所“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硬件设施完备,保护幼儿健康成长的现代化幼儿园”。以解决孩子家长的困扰。现将申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1、幼儿园名称:xx县库庄镇成功幼儿园
2、幼儿园地址:xx县库庄镇田庄村
3、幼儿园性质:民办性质幼儿园
4、办园规模:建筑面积550 平方米;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
5.、招生对象及班数:学龄前3—6岁幼儿;班数:5班 ,计划招生总人数200人。
二、办园形式:全日制
三、办园宗旨:保一流幼教,育一代英才
四、教育内容: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另设置(特长教育内容的名称)。以满足幼儿需求,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五、师资来源:选聘具有教师资格、教育特长的专业人员任教。
六、筹建幼儿园的启动资金金额:50万元。建设工程分为:教学楼,校园绿化,基本配套设施等。计划总投资100万元.
七、办学目标:(1)利用现有的教育优势和资源,办一所环境优雅,设施齐备,师资力量雄厚,管理科学的现代化幼儿园。(2)幼儿园开设双语教学,同时开设舞蹈班、音乐班、美术班、手工班、乐器班等兴趣班。 (3)园内配有专职门卫,各种幼教设施,设有幼儿午休室,教室配有彩电、饮水机、空调、电子琴等。努力实现“让幼儿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的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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