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校章程?初中学校章程班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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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初中学校章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初中学校章程以及初中学校章程班级管理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定州开元学校初中招生条件最新
消息
定州开元学校初中招生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体检合格;
3、征得监护人同意;
4、身体健康;
5、无不良记录;
6、获得国家教育部招生资格审核合格证书;
7、达到学校招生要求的考试成绩;
8、熟悉学校招生章程,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2、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障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设立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民办中小学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
财政、民政、物价、人事、规划、土地、工商、劳动、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允许举办民办小学、初级中学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将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纳入全市中小学布局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中小学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解散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四)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计划;
(五)拟办学校的场所、教学设备及辅助设施等资产的证明文件和清单,租赁教学场所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六)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举办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审批,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民办中小学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的合并、解散以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性质、层次、办学场所,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变更校董会成员、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申请解散民办中小学,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解散申请书;
(二)善后工作计划;
(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予以协助。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在校学生继续就学。第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财产清算:
(一)预留安置学生的费用;
(二)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学校所欠的债务;
(四)返还举办者。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设立校董会,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中小学的董事,但因特殊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
3、广州市美华中学的规章制度
广州市美华中学章程
(2003年8月23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七会议通过,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
目 录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入学及及学籍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人事工作
第八章 行政工作
第九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十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防范
第十一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十二章 附 则 之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办
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教育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一)学校名称:广州市美华中学 地址:广州市西增路33号 是一所国家开办的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初中三年。
(二)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遵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向未来”的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学生的各个方面,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全面地发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三)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巩固基础,发展特长,使学生在各自层
面都有所发展。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合作、学会做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条
(一)学校在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校长责任制。校长全面负责学
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组织负责监督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
(一)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民主管理,民主办学。积极贯彻以教研、
科研促教学的方针,开拓进取,努力创建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校园环境以及良好校风、教风;打造具有先进教育观念的优秀干部队伍和熟悉现代教学设备,掌握现代教学技术和教学 的教师队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多元化激励机制。
(二)根据学校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构建和实施具有本校特色的素质教育模式。
第六条
(一)办学理念弘扬爱国精神,培育健全人格。
(二)校训爱国、诚信、明责。
(三)教风善钻研、戒浮躁、存爱心。
(四)学风勤思考、乐实践、求进取。
(五)办学目标质量领先、特色鲜明的名优中学。
(六)育人目标树立一种符合社会要求的是非观念,考上一间适合自己发展的理想学校,培养一种终生受益的体育活动习惯,培育可持续发展的有个性的时代新人。
(七)办学特色
立品育人,健全人格。
因材施教。
体教结合。
(八)校歌《走在美华的校道上》。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权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学科教师组成,负责教学、教研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学校对教师业务学习给予时间和经济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安排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自觉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和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为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D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一)初一新生按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录入(含体育特长生),取得我
校学籍后,编入教学班就读。
(二)凡我校学生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依时缴交书杂费,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一)学生因病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有效的相关文件,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可休学一年。
(二)休学者明 年对月可复学。复学需递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休学证、家长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导处编入相应的班级就读。
(三)已连续两年休学,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作因病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一)符合转学手续者经校长批准后,可转入我校,由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
(二)我校学生需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递交接受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经校长批准后,教导处开出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籍。
第三十六条
(一)初中是义务教育,按规定不得中途退学。
(二)出国定居者,需递交批准离境的有效文件正本和复印件,经校长批准后,教导处发出有关学历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按规定读完各学科课程,考试及格,准予升级(义务教育取消留级制度)。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初中读完第三年级,毕业考试及格,德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及格的学科,需参加补考。补考后仍有语、数、英中的两科不及格,或毕业考所有科目中的三科不及格的,或初三德育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一)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
(二)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德育主任报告。学校要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思想工作,使之复学。
(三)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的上级部门报告辍学生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一)学校对品学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学校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积极分子,以激励学生进步。
第四十条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教育原则,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
(二)对错误严重、违法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视其情节的轻重,经德育小组研究通过,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班主任同意和德育小组通过,可撤消处分。给予处分和撤消处分,均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四十一条
(一)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学校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开展。学校行政领导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导处、总务处要为教育教学之一线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一)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德育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实施《广州市学校德育系统设计方案》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注重德育的时代性、开放性、实践性、渗透性、和主体性,增强德育实效性。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新体系。
第四十三条
(一)学校德育工作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一种“信念”(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两个“观点”(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三个“热爱”(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四种意识(公民意识、现代意识、竞争意识、环境意识)。
第四十四条
(一)学校建立由校长负责德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副校长主管德育,德育主任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成立德育工作小组,由主管副校长、德育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员、保卫干部、各级组长、政治科组长、班主任以及红十字会负责老师等组成。
(三)学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等层次的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级委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大队委一中队委等少先队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一)学校德育和管理网络
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全校德育工作。
年级组长统筹全级教育教学工作。
班主任协调各科任教师,联系家长,充分发挥团支部、班委会作用,落实各项教育计划。
(二)全体教职工都要增强育人意识,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三)学校建立“关工委”,充分发挥“退协”在育人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一)学校德育的主要途径各科教学渗透。包括团、队、学生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学校开设的各类教育课。
(二)要注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
第四十七条
(一)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形式有校会,升旗仪式,级会,班会,团组织生活,少先队活动以及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科技节、体育节、艺术节),学雷锋创“三好“活动,文明班、先进班评比活动,“三好”学生评比活动,“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活动以及五项(卫生、课间操、出勤、课堂纪律、午休纪律)评比活动等。
(二)有计划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学习、看电影、社会调查、社区活动等,以加强德育工作多样性和生动性。
第四十八条
(一)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努力做好行为偏常生以及特殊家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一)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学生在校德育考核每学期初评,每学年总评;学生在家的表现每学期由家长考核。
(二)每学期末班主任认真写好学生评语,发放学生手册。对重点帮教的学生,班主任要建立专门教育档案。
(三)级长和负责该级的中层领导要检查各班德育考核情况。
第五十条
(一)教学工作要以“全面打好基础、发展个性特长、培养创造才能、提高学生素质”为指导思想,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基础知识的教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为重点,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
(二)深入进行教学思想、内 容、 、手段、考核、评分方案等一系列整体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十一条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
(二)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选修课程和活动课程体系。加强计算机和英语教学。
(三)开展职业指导教育,使毕业生能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发展的方向。
第五十二条
(一)学校使用国家颁发的各种教材。
(二)严禁各种非法教材及教学参考、辅导资料进入课堂。
第五十三条
(一)学校严格按照广省教育厅颁发的校历安排教学周次,不得随意停课。
(二)如遇灾害性天气或紧急情况要停课,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
第五十四条
(一)活动课是教学课程的一部分,管理上要做到五定(定时,定点,定内容,定经费,定指导教师),指导老师上课后要交活动记录,学校定期评选活动课优秀辅导教师。
(二)要加强科技教育,鼓励学生开展小论文、小 等创造发明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一)大力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加强科组建设,健全科组教研制度、备课组集体备课制度、教案检查评比制度。
(二)开展教学课题研究,优化课堂教学,以科研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
(一)加强学习 的研究与指导,使学生学会学习。重视良好学习 的培养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
第五十七条
(一)落实课堂数学“九项”常规,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考核制度,以制度促发展。
(二)运用计算机管理教学资料,统计、储存学生成绩,实行动态管理和学生发展情况记录。
第五十八条
(一)充分运用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系统和录像、VCD、DVD、计算机等教学媒体,提高教学效率。
(二)引进和开发教学软件,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十九条
(一)健全学校对师生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二)积极开展师生发展性评价,以发展的要求指导师生共同提高。
第六十条
(一)学校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落实《五十九中体育课教学常规》,认真上好体育课、体锻课。
(二)坚持每天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以课间操促进学生良好作风的养成。
(三)每年举办一届校田径运动会。抓好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田径队男女足球队)的工作,发展学校特色教育。
(四)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课、美术课。
(五)每年开展艺术节系列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一)每学年召开教育教学研讨会,分析情况,交流经验,制定措施。
(二)每年评选优秀教育教学论文,出版《教育教学论文集》。
(三)组织“青年教师研究会”,促进青年教师成长,培养教学骨干和“名教师”。
第六十二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十三条
(一)学校设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聘任。
(二)学校教职工按照广州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办法,由校长聘用。
第六十四条
(一)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利益,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努力把学校办好。
(二)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五条
(一)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长对教职工的职务聘任制度。教师享有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职工要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进修及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六条
(一)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晋升、加薪、病休、产休、退休等权利。
(二)教职工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
(一)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各项工作做好保证、监督。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工会、妇女等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的作用。
(二)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认真落实民主决策程序。
第六十八条
(一)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人事室等中层机构。
(二)教师按科组、级组管理,实行年级或科组办公。
第六十九条
(一)学校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层级管理。
(二)每个岗位都有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教职工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七十条
(一)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广州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教代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学校校务,公开评议行政干部,审理校长或教职工代表提出的议案。
(二)教代会任期与同届校长任期一致。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三)学生实行学生会制,学生会干部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十一条
(一)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等群众组织,由党支部领导。
(二)学校应大力支持这些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利学校整体工作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一)根据《档案法》规定设立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学校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学校制定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每学期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第七十三条
(一)学校不断健全对教职工的评价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逐步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
(二)设立岗位津贴、效益工资、毕业班工作奖、文明班主任奖、优秀科组长奖、优秀级组长奖、两处职工服务奖等奖项,激励教职工教书育人,奋发向上。
第七十四条
(一)学校自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工作评估。
(二)学校每学期末作工作总结,向上级和教职工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三)学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第七十五条
(一)学校按省规范学校标准建设校舍,配齐教学设备、场、馆、室、体育卫生器材。
(二)学校创造条件不断更新设备,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七十六条
(一)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健全校舍、设备、设施的保管使用制度,定期检查、保养、维修。
(二)杜绝校产流失现象,减少资源浪费,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一)认真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做到“三化”(绿化、美化、净化)和“三性”(教育性、知识性、艺术性)。
(二)增强环境意识,创建绿色学校,创建节约型校园,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可按规定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九条
(一)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凡属代收代支项目必须由总务结算逐次收费、逐次结清,当学年结束时结算并公布,多除少补。
(三)家庭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或申请领取助学金。
第八十条
(一)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加强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增加收入,合理运用资金。
(二)每年年初要制定经费预算计划。凡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二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十三条
(一)学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各种卫生制度。根据卫生保健制度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二)健全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教育,培养良好卫生习惯,防止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八十四条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在校内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
(二)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预先进行安全教育和做好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十七条
(一)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治安综合管理制度。
(二)健全治安、消防、抗震抗灾等项工作,落实责任人制度和定期检查、总结奖励制度。 第八十五条
(一)学校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学校与社区组成的教育网络。
(二)学校与荔湾区西村街派出所、海军广州舰艇学院学员队、广州监狱政治处、荔湾区司法局宣教科、荔湾防暴队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活动。
(三)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军训基地、学农基地以及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四)学校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兼职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让学生接触社会,接触实际,参加实践,增长知识。
第八十六条
(一)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开办家长学校,建立学校、级组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认真听取家长对办学的意见。
(二)各班主任要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进行家访,争取家长支持,共同搞好教育工作。
第八十七条
(一)学校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了解社会、关心社会、服务社会、热爱社会的好品质。 第八十八条
(一)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二)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八十九条
(一)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三)本章程于2003年8月修订,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执行。本章程由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4、寿光一中招生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潍坊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潍坊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意见》(送签稿)的通知精神,坚持为学生和家长负责的原则,坚持高中招生多次考试、等级表达、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组合录取的原则。关注学生的个性、潜能和特长,落实新课程提出的知识能力、过程 、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三维”目标,以利于规范办学行为与新课程顺利实施,同时可以引导初中学校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发挥招生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结合我校教育实际,认真组织今年的高中招生工作,选拔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加特长的学生。
二、招生范围和计划根据省、市教育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督指导下,将招生计划的80%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即指标生。其余20%在招生范围内统一分配,统招寿光一中划片范围内的学生。
三、考生报名和志愿填报普通高中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志愿填报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组织。
四、关于考试和考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分考试科目、考查科目两类,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技能、信息技术等共12科;考查科目包括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等4科。初中学生都应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各科考试赋分均用分数表达,考试成绩按等级公布,均设A、B、C、D、E五个等级。报考特长生的考生必须参加高中学校组织的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用等级表达,作为特长生报名和录取的依据。
五、综合素质等级的使用办法初中学校对本校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并将其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与语文、数学、英语等值对待。
六、体育与健康评价等级的使用办法根据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将体育与健康单独作为一门学科纳入高中招生录取,与物理、化学学科成绩等值对待。
七、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的使用办法根据《关于印发〈潍坊市普通高中招生统一考试实验操作技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教办[2013]6号)的要求,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纳入高中招生录取,录取时单独作为一科,与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四科等值对待。
八、特殊考生政策有关特殊考生的申批工作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组织,所有特殊考生均须填写《寿光市普通高中招生特殊考生申报表》,经考生所在初中学校、特殊考生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审查人员签字后,以初中学校为单位统一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九、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一)录取的基本依据和必备条件录取的基本依据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和综合素质认定结果、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等。录取的必备条件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均为B等及以上等级,信息技术为C等及以上等级。
(二)录取方式采用自主多元的录取方式,主要为:综合录取、特长录取等几种方式。综合录取:该方式依据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和考生综合素质等级进行,是最主要的录取方式。录取时把综合素质等级与语、数、外三门学科等级等值对待;体育与健康等级与理、化等值对待;实验操作与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等值对待。在教育局监督指导下,在寿光一中招生范围内,按分配计划和考生考试成绩等级择优录取。录取时,先录取80%指标生,再录取其余20%招生计划。
十、具体录取流程统招生的录取
一、把学生考试科目分为三个组合,政治、历史、地理、生物、实验操作五科为之一组合,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三科为第二组合,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素质四科为第三组合。
二、具体录取程序如下按考生政史地生实验五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由高到低的排序,先按计划的1:1.7划出之一录取范围;再从之一范围考生中,按考生的理化体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由高到低排序,按计划的1:1.3划出第二录取范围;再从第二范围考生中按语数英综四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由高到低排序,按计划的1:1录满计划。
十一、录取结果公示录取结束后,录取的初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学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二、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审核与发放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填写由寿光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审核并加盖教育局招生专用章后统一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是高中注册学籍的依据,未经教育局审核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十三、保障措施高中招生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性大,是社会关 注 的热点之一。为了做好我校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的具体领导下,我校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部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分工合作。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我校2015年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并顺利完成。
(一)寿光一中2015年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继林成员:肖学军 任汝君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主 任:肖学军副主任:任汝君成 员:王道香 朱爽 范俊英职责:负责报名、考生材料的收集、登记、数据的管理工作,负责为招生录取提供准确的材料与数据及招生、录取期间的日常事务,同时负责接待家长、社会的来访和解答有关咨询事宜。公示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家长投诉。
咨询电话:0536--5251188
(二)寿光一中高中招生录取认定委员会主 任:肖学军副主任:任汝君委 员:张志胜 李宪友 张文河 任恒雨 刘学书 苗乃民吕宪德 陈 吉 张培刚 王道香 范俊英职 责:由学校领导(不超过1/3)、教师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负责对录取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认定、考生综合素质的认定标准、对考生特殊才能展示的评定标准和 、录取的标准和办法及相应的招生政策,解决招生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寿光一中2015年3月20日
5、北京蒲公英中学的学校章程
之一条 学校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蒲公英中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大兴区教委教育委员会批准,由社会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宝庄团河路22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初中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初中阶段义务教育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12个班 540人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学生(流动儿童)
第十条 学校办学形式: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资金: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实际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性质为: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 制定学校章程
(四)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的出资,以其所认缴 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更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既可召开。
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 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后送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 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 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5年10月19日召开的之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6、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要求;
(1)区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区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7)公告。
7、开办一个私立学校要多少钱
不同学校的规模资金要求不同,以青岛为例:
根据《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第三条
设置小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小学)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 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初中)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五条
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普通高中)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
专职教职工配备参照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执行;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标准等应当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七条
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定执行。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三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八条
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校舍的租期不低于3年。
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
(四)在市南区、市北区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20万元;在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90万元;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设立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6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200人次。
需要资料
根据《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
6、办学场地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以上内容参考:崂山政务网-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8、喀左第三初级中学建立于哪一年
2008年。
经查询喀左县第三初级中学学校章程得知:喀左县第三初级中学,创立于2008年,学制3年。
初级中学简称初中,初中是中学阶段的初级阶段,初级中学一般是指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学,是向高级中学过渡的一个阶段,属于中等教育的范畴。
9、民办学校章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
#教育培训#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新 《民促法》 ”)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除小学、初中以外的民办学校,学校举办者有机会选择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办学。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 《实施条例》 ”)将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新《实施条例》针对近年来民办教育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等行业乱象,加强了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力度、明确了违法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实施条例》施行后,民办学校合规治理面临三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选择,二是民办学校关联交易之合规治理,三是多层次办学的民办学校分立之路径。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民办学校和举办者做好迎接教育回归公益本质的充分准备。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国教育概况—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1]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近16万所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均面临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选择难题。对此,我们结合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法规,从办学收益、财务清算、剩余财产分配、分类登记后的运营成本等多个角度,对民办学校在选择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登记时需要着重考量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期为民办学校及学校的举办者提供参考意见。
影响因素一:办学收益
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若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则举办者不可以取得办学收益;若选择营利性学校,则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四十六条对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获取办学收益的分配方式、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如下: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获取收益的方式
(1) 不得 取得办学收益;
(2)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1) 可以 取得办学收益;
(2) 分配依据: 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 分配时间: 办学结余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4) 前提条件: 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后,方可进行分配。
举办者通过向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等关联交易的方式,取得学校的办学收益,是当下民办学校经营的普遍现象。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关联交易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同一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多所学校之间的独立性也做了规定,基本要求是:
(1)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2)实施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校可以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3)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中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变相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关于民办学校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关联交易,我们将在后续文章《民促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关联交易》中与大家进行探讨和分享。
影响因素二:财务清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以下简称“五十五号令”)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也就是说,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质需要进行财务清算,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质则不需要。
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北京、青岛、南京等地已经出台了相关办法 [2] 。
就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五十五号令仅要求修改学校章程后继续办学,北京尚未出台相应规定,青岛要求财产清查,南京则要求进行财务清算。
我们认为,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因为学校法人属性和资产权属均不发生变更,所以学校可以继续办学并不需要注销,因此也无需进行财务清算。那么学校是否有必要情进行财务清查呢?新《实施条例》虽无明确要求,但是从合规与风险控制的角度,建议办学者一并考虑对学校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并妥善处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学校后续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当学校终止时,可以基于本次对财产清查情况对举办者进行补偿或奖励。从这个角度分析,考虑到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因此如果举办者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应在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前,及时补足出资。
就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五十五号令及上述三个城市均要求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综合北京、南京、青岛三地的规定,我们认为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法人时,学校财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资产类型
处置原则
举办者投入
全部转移至新营利法人名下。
学校的办学积累
全部转移至新营利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国有资产、财政拨款
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
社会捐赠
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增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在财务清算及财产确权过程中,民办学校及举办者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之一,关于补足出资。 选择营利性办学,必须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核实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民办学校开办时,举办者虽作出过出资承诺,但学校设立后并未实际履行,尤其是举办者承诺以土地、校舍等实物资产出资办学的,而土地、校舍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在选择将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时,需就其尚未完成的出资予以补足。
第二,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 有的民办学校在设立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在选择将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时,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关于办学条件。 在财务清算及财产确权过程中,除举办者投入、学校的办学积累全部转移至新营利法人名下,其他财产均可能不再由学校所有或使用,进而可能导致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影响,因此为了保证现有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举办者选择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可能需要加大办学投入。
第四,关于缴税。 五十五号令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民学校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对此,贵州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收不再补缴,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海南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费和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处理。除此之外,新《实施条例》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相关税费”几乎没有实质性的规定。
就增值税而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之一条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即这类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学校在增值税缴纳方面没有区别。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的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如要免征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免税。如果民办学校并未合法合规地履行申请免税的相应程序,在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则存在不能依法享有减免优惠的税务风险,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汇算清缴。
影响因素三:剩余财产分配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根据新《民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考虑到现有民办学校中存在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五十五号令特别规定,对于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那么可以给予出资者的补偿或者奖励具体是多少呢,北京、上海、山东、江苏等地均已相继出台具体规定。
省市
补偿数额
奖励数额
上海市
(1)补偿金额为出资金额与该出资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在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相应的历年折算利息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资产后的金额。
(2)折算利息分别按照出资时或者取得合理回报时,至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同期一至三年期或者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计算。
(1)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前5年内的更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为基数,以2017年9月1日之后历年年度检查的结果为系数予以折算,奖励金额更高不超过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补偿后的金额。
(2)其中,系数初始值和更低值为0,学校每获得一次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系数增加0.1;每获得一次“不合格”的结论,系数扣除0.5。
(3)办学许可或者法人登记被注销前2年年度检查连续不合格的,或者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被吊销的民办学校,对其出资者不予奖励。
江苏省
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即学校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合考虑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可采取一次结算、分期奖励的形式,从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民办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奖励数额不高于民办学校补偿后剩余净资产的20%,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山东省
补偿和奖励金额更高不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所形成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额。
北京市
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30%,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
浙江省
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民办学校所在地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或与民办学校有约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约定);否则,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四川省
根据出资者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 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
因此,举办者在进行学校分类登记时,应当根据当地省市的相关规定,测算在终止办学时可能取得的补偿或奖励数额,尤其是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需充分考虑剩余财产分配的不确定性。
影响因素四:分类登记后的政策对比
本文前三部分内容主要分析了现有民办学校在分类登记时应当考虑的因素,除此之外,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也应当充分了解,选择登记后,学校在未来实际教学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不同的运营成本。概括言之,分类登记之后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在新建扩建学校的土地配备方式、税费优惠、政府支持政策和融资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新建扩建学校的土地配备方式
根据新《民促法》、新《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山东省等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新建和扩建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土地配备方式的异同点可概括如下: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划拨供地
可以划拨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不可以划拨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
租赁供地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用地性质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变更用途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除此之外,云南省、山东省潍坊市和滨州的规范性文件还明确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批准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
(二)税费优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亦存在重大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缴纳的优惠政策。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纳税资格
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企业法人纳税资格
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如无特殊免征、减征情形,需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资产过户】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缴费优惠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三)政府支持
在政府支持方面,新《民促法》、新《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的规范性文件,从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拨付、闲置国资优先扶持、政府补贴、设立专项资金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到的政府支持政策进行了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会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政策。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政府购买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
经费拨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
闲置国资优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 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政府补贴、以奖代补保障教师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保障教师待遇。
——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
鼓励设立教育基金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四)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各省市的规范性文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融资渠道上,也有诸多不同之处,具体如下: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抵押融资
土地
禁止
有偿取得可抵押
教育设施
禁止
未限制
非教育教学设施
未限制
未限制
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
未限制
未限制
收费权
未限制
未限制
未来经营收入
未限制
未限制
知识产权
未限制
未限制
融资租赁
-
未限制
未限制
股权激励
-
禁止
鼓励
资本市场融资
-
禁止
山东省鼓励其他省市未限制
结语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新《民促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注]
[1] 教育部网站:《中国教育概况—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网址:,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7月18日。根据该报告,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5.4万所、民办普通小学5975所、民办初中5085所、民办普通高中2787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2115所、民办高校742所(含独立学院266所,成人高校1所)。
[2]《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京教民〔2019〕12号)、《青岛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青教通字〔2020〕74号)、《青岛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青教通字〔2021〕2号)、《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宁教规范〔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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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选择
10、2019年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九年一贯制学校是什么意思
盘点北京各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名单
九年一贯制是指该校的小学和初中实行一体化教育,学生小学毕业后可直升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本校直升,一种是品牌初中联合普通小学组成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也许会成为未来小升初的主要入学途径。
●海淀区
【育英学校】
育英学校是一所具有红色历史传统的学校,是一所集高中、初中、小学为一体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学校注重教师队伍建设,其中特级教师10人,省市级学科带头人8名,博士学历教师3人。
育英学校在全市中学里率先建设了证券模拟分析实验室,开设经济学课程;并建设了物理、化学、生物三个大学先修实验室。同时学校还建立以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为主的国学书院,开设国学课程,培养学生人文素养。育英学校拥有20多个社团,每年举办科技节、创新思维挑战赛、体育节、艺术节等活动课程,给学生搭建展示平台,锻炼学生的能力。学校拥有一支出色的游泳队和金帆管乐团,在业界享有声誉。
【立新学校】
立新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的现代化学校。立新学校原名香山慈幼院,由我国著名慈善家、平民教育家熊希龄先生于1920年10月创建,新中国成立后,香山慈幼院逐渐发展成为一所集中学、小学、幼儿园于一体的公立学校。
立新学校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其中现有特级教师10人,高级教师89人,博士5人,硕士25人。
【育鸿学校】
育鸿学校坐落于海淀区公主坟空军大院内,由首任空军司令员刘亚楼同志创办于1962年。1998年,学校被海淀区教委批准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此后,学校提出了“创名校、树名师、育名生”的办学目标,初步确立了九年一贯制的三大体系,即:思路清晰、体制完善、内容充实、活动精彩的德育体系;科研引路、分层教学、自主创新、中小衔接的教学体系;舞蹈形体、管乐声乐、科技美术、游泳乒乓等特长生培养体系。
学校小学部自建校至今,成绩始终稳定,在周围地区声誉甚好。实行九年一贯制以后,每年都有近百分之五十的学生考入市区重点高中,单科成绩优秀率多次进入全区前十名。
【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
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投资创办的一所附属外国语学校,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于一体的学校。现共有102个教学班,约3200名学生,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留学归国人员及面向全国招聘的优秀教师组成的教师队伍。
作为一所“国家级高中特色发展试验项目学校”,北外附校以培养“外语特长、文理兼优、综合素质全面的复合型国际化预备英才”为目标,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两门外语(其中一门为英语),构建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紧密衔接的“复语”外语课程体系,打造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融合的“复语”外语特色课程。
【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
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是一所坚定精品化办学目标的民办学校。学校始建于1999年7月,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为适应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需要,批准成立的具有现代化设施的国际化学校。
学校设有小学、初中、高中、国际部、美国卡登教育部、才艺中心、小学预备班、幼儿园等部门和分支机构,是一所全寄宿制学校,现有学生4400名。学校先后被授予“北京市先进民办校”、“北京市更具品牌影响力的教育机构”等荣誉称号。
●东城区
【景山学校】
景山学校创办于1960年,是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品牌学校。学校倡导“大教育观”,实行五、四、三学制,其中小学五年、初中四年、高中三年。该校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课时安排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试验。特别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五四”学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统筹安排课程结构、自主研发具有景山特色的教材体系,实现了真正的“一贯制”教育体系。
【北京一中】
北京一中1990年起开始探索12年一贯制中小学整体实验,学校踢破两道门槛,即小升初、初中升高中不必经过升学考试,纵向贯通中小学学制,摆脱升学机制,在12年的大时空中实行使学生生动活泼发展的和谐教育。
学校重新组合中小学课程内容,将计算机、英语等学科从小学一年级起就列入基础课程。为使中小学课程相互衔接和渗透,学校开设了综合理科、综合文科、动脑和动手、做人和做事四门综合课。此外,学校还采用滑动学制,打破传统的633和543学制模式,学校在小学五年级中,按照学生发展情况,将学生分为两个班,一个班级常规升入6年级,另外一个班超前升入初中一年级,达到因材施教,体现一贯制教育的优越性。
【和平北路学校】
北京市和平北路学校是一所体育特色学校,1997年在原东城区和平北路小学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的一所九年一贯制体育特色学校。学校在高标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肩负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具有较高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自2001年起,学校开始增设二级体校中专班,扩大了办学规模。奥运冠军何可欣、滕海滨、张怡宁都曾就读于和平北路学校。
年初,东城区公布了新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入学的小学生待毕业时(也就是6年后)可以直升对口中学。
【一七一中学与青年湖小学】
一七一中学始建于1958年,1978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定为东城区重点中学,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示范高中。
起,171中学与青年湖小学成为九年一贯制学校,除此之外,171中学还与和平里一小、177中学成为深度联盟校。
【东直门中学与雍和宫小学】
北京市东直门中学始建于1935年,原名北平市市立第二女子中学,新中国建立后称为北京市第二女子中学,其间,创办了闻名全国的“保尔班”。1980年更名为北京市东直门中学,2005年被市教委命名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校,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完全中学。
雍和宫小学与东直门中学成为新的九年一贯制学校,起新一年级学生六年后可以直升东直门中学。
【史家胡同小学、曙光小学——二中分校、55中分校】
从今年9月起,东城区曙光小学翻牌为“史家实验学校”,与史家小学实行联盟一体化管理,在师资、课程、队伍建设等方面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办学品质。史家实验学校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在建设初期将与二中分校、55中学合作,并将设立国际部招收国际学生,入学的学生待小学毕业时将可以到二中分校就读初中,国际学生将可以升入55中学就读初中。
●西城区
【育才学校】
育才学校是一所由小学部、初中部、高中部组成的多建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的教育模式,使学校人文环境独特,学校教学硬件设施已达到一流。地处明清两代皇家园林先农坛内的校园古朴而现代,这所具有红色传统的学校今天已成为培养优秀人才的办学基地。
北京育才学校重视继承良好传统,全面育人。学校管乐团为北京市金帆艺术二分团,棒球、篮球运动被定为北京市重点传统项目学校,并多次荣获全国青少年棒球比赛冠亚军,多次代表国家出访比赛。
育才学校是北京市重点对外开放学校,国际教育部现有上百名外籍学生在校留学,每年都有多名学生考入 北京大学 等著名学府。国际化学校建设的新进展为培养学生的国际意识与交往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
●朝阳区
【陈经纶中学帝景分校】
陈经纶中学帝景分校创建于2007年,该校秉承陈经纶中学“老实、宜强、勤奋、创新”的办学传统,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办学根本出发点,依据学校“九年四段”的办学思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帝景分校“温馨、和谐、现代、开放”的办学目标。
在教学管理上,围绕“构建高效课堂、提高科学施教能力”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尝试。在德育管理上,构建了“立体式”德育管理模式,打造了良好的校风和学风。陈经纶中学帝景在机器人、健美操、合唱、外语课本剧、科普知识竞赛、四驱车、航模、舰模多次参加全国、市区级比赛,均获得了一、二等奖的骄人成绩。
【望京实验学校】
北京市望京实验学校是一所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坐落在北京市高新科技园区附近,望京西园三区313楼。学校拥有教学楼、办公楼、室内运动馆及室外足球场、篮球场等,同时具备中小学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会议室及完备的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可容纳小学36个教学班(不包括分校),中学18个教学班,现有在校生2千余人。
【 首都师范大学 附属实验学校】
首都师范大学 附属实验学校设有小学部、初中部。小学位于望京花园高校住宅小区西区,设有25个教学班。初中共31个教学班,分设在望京花园校区、和花家地西里校区,初中部可寄宿。学校还设有国际部,可接收外籍学生入学。
●丰台区
【西罗园学校】
西罗园学校是北京市最早设立九年一贯制学校之一。该校位于丰台区,由西罗园一中和西罗园三小合并而成。现有学生1300人,在九年一贯制一类学校中规模较大。西罗园学校结合中小学“一体化”的特点,教师能适应不同年级的教学。
学校实施“分段管理”,组成了1至9年级的语文、数学、英语等教研组,长期把中小学的教学研讨全面融为一体。该校校本研训体系彰显学校特色。目前,该校已开设了以学科拓展型、社会实践型、区域民族特色型以及学生兴趣型为主的校本课程。
【王佐学校】
将一个办学特色贯穿于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科研当中去,是近些年来王佐学校一直坚持的事情。学校中小幼贯通始终的英语教研课题组有利于办学特色的形成和学生特长的培养。可以长期把中小学的教学研讨全面融为一体,有利于中小学课程的整合、教学 的整合。
小学低年级重在学习兴趣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从而为以后小学五六年级较为紧张的学习打下基础;小学高年级还可以将中学的一些基础性知识,提前渗透到平时的教学中,为中学教学做好铺垫。从而达到教学活动的系统化,使学生群体的成绩达到良好的水平,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四中璞瑅学校】
今年9月,汇聚了北京四中和皇城根小学优质教育资源的北京四中璞瑅学校完成了各项筹备,如期开学。位于方庄桥东北的北京四中璞瑅学校是由丰台区教委主办、北京市西城区教委支持、与北京四中、西城区黄城根小学合作办学的一所新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学校建设规模为36个教学班,其中小学24个班,初中12个班。北京四中璞瑅学校的管理团队分别由四中和黄城根小学派出,同时面向全国招聘了50多名教师,新学年老师们将为学生开设国学、第二外语等校本课程。今后,待条件成熟,北京四中璞瑅学校和四中、黄城根小学还有可能师资互派,共享优秀师资。
●石景山区
【京源学校】
北京京源学校是一所成立于1996年的九年一贯制品牌学校。除小学部、初中部外,京源学校还设有幼儿部和高中部。在校长白宏宽看来,实行九年一贯制后,学生在幼升小和小升初阶段只能有一次择校机会,家长由此产生择校压力提前的忧虑很正常。不过,九年一贯制不会增加择校压力。九年一贯制突出了学生成长的连贯性,所以小学和初中的教育衔接就十分重要。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办得好,不一定初中部也办得好。现在不少学生都存在上初中后不适应的情况,实行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必须强调小学部和初中部之间的衔接,这并非简单地将小学和初中合并对接,而是将其作为一所具有九个年级的整体校,要做好教学理念上的衔接。
【景山学校远洋分校】
北京景山学校远洋分校建于2007年5月,由石景山区教委、北京景山学校和远洋地产公司三方联合创办,是一所九年一贯、高中三年的全日制公立学校。远洋分校与北京景山学校在办学理念上一脉相承,那就是以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融古今中外百家之长,走继承、借鉴、融合、创新之路,全面发展打基础,发展个性育人才。
【北师大励耘实验学校】
北京师范大学 励耘实验学校成立于2010年,学校位于石景山八大处地区,是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12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完全建成后包括小学部、中学部和国际部三个校区 ;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初中学校章程和初中学校章程班级管理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