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章程?高中学校章程?
211升学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中学学校章程?高中学校章程?”

当前大家对于中学学校章程都是颇为感兴趣的,大家都想要了解一下中学学校章程,那么小编也是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关于中学学校章程的一些信息来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哦。
1、广州市美华中学的规章制度
广州市美华中学章程
(2003年8月23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七会议通过,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
目 录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入学及及学籍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人事工作
第八章 行政工作
第九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十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防范
第十一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十二章 附 则 之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办
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教育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一)学校名称:广州市美华中学 地址:广州市西增路33号 是一所国家开办的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初中三年。
(二)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遵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向未来”的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学生的各个方面,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全面地发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三)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巩固基础,发展特长,使学生在各自层
面都有所发展。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合作、学会做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条
(一)学校在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校长责任制。校长全面负责学
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组织负责监督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
(一)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民主管理,民主办学。积极贯彻以教研、
科研促教学的方针,开拓进取,努力创建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校园环境以及良好校风、教风;打造具有先进教育观念的优秀干部队伍和熟悉现代教学设备,掌握现代教学技术和教学 的教师队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多元化激励机制。
(二)根据学校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构建和实施具有本校特色的素质教育模式。
第六条
(一)办学理念弘扬爱国精神,培育健全人格。
(二)校训爱国、诚信、明责。
(三)教风善钻研、戒浮躁、存爱心。
(四)学风勤思考、乐实践、求进取。
(五)办学目标质量领先、特色鲜明的名优中学。
(六)育人目标树立一种符合社会要求的是非观念,考上一间适合自己发展的理想学校,培养一种终生受益的体育活动习惯,培育可持续发展的有个性的时代新人。
(七)办学特色
立品育人,健全人格。
因材施教。
体教结合。
(八)校歌《走在美华的校道上》。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权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学科教师组成,负责教学、教研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学校对教师业务学习给予时间和经济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安排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自觉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和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为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D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一)初一新生按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录入(含体育特长生),取得我
校学籍后,编入教学班就读。
(二)凡我校学生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依时缴交书杂费,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一)学生因病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有效的相关文件,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可休学一年。
(二)休学者明 年对月可复学。复学需递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休学证、家长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导处编入相应的班级就读。
(三)已连续两年休学,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作因病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一)符合转学手续者经校长批准后,可转入我校,由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
(二)我校学生需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递交接受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经校长批准后,教导处开出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籍。
第三十六条
(一)初中是义务教育,按规定不得中途退学。
(二)出国定居者,需递交批准离境的有效文件正本和复印件,经校长批准后,教导处发出有关学历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按规定读完各学科课程,考试及格,准予升级(义务教育取消留级制度)。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初中读完第三年级,毕业考试及格,德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及格的学科,需参加补考。补考后仍有语、数、英中的两科不及格,或毕业考所有科目中的三科不及格的,或初三德育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一)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
(二)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德育主任报告。学校要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思想工作,使之复学。
(三)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的上级部门报告辍学生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一)学校对品学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学校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积极分子,以激励学生进步。
第四十条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教育原则,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
(二)对错误严重、违法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视其情节的轻重,经德育小组研究通过,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班主任同意和德育小组通过,可撤消处分。给予处分和撤消处分,均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四十一条
(一)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学校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开展。学校行政领导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导处、总务处要为教育教学之一线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一)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德育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实施《广州市学校德育系统设计方案》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注重德育的时代性、开放性、实践性、渗透性、和主体性,增强德育实效性。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新体系。
第四十三条
(一)学校德育工作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一种“信念”(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两个“观点”(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三个“热爱”(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四种意识(公民意识、现代意识、竞争意识、环境意识)。
第四十四条
(一)学校建立由校长负责德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副校长主管德育,德育主任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成立德育工作小组,由主管副校长、德育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员、保卫干部、各级组长、政治科组长、班主任以及红十字会负责老师等组成。
(三)学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等层次的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级委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大队委一中队委等少先队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一)学校德育和管理网络
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全校德育工作。
年级组长统筹全级教育教学工作。
班主任协调各科任教师,联系家长,充分发挥团支部、班委会作用,落实各项教育计划。
(二)全体教职工都要增强育人意识,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三)学校建立“关工委”,充分发挥“退协”在育人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一)学校德育的主要途径各科教学渗透。包括团、队、学生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学校开设的各类教育课。
(二)要注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
第四十七条
(一)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形式有校会,升旗仪式,级会,班会,团组织生活,少先队活动以及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科技节、体育节、艺术节),学雷锋创“三好“活动,文明班、先进班评比活动,“三好”学生评比活动,“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活动以及五项(卫生、课间操、出勤、课堂纪律、午休纪律)评比活动等。
(二)有计划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学习、看电影、社会调查、社区活动等,以加强德育工作多样性和生动性。
第四十八条
(一)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努力做好行为偏常生以及特殊家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一)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学生在校德育考核每学期初评,每学年总评;学生在家的表现每学期由家长考核。
(二)每学期末班主任认真写好学生评语,发放学生手册。对重点帮教的学生,班主任要建立专门教育档案。
(三)级长和负责该级的中层领导要检查各班德育考核情况。
第五十条
(一)教学工作要以“全面打好基础、发展个性特长、培养创造才能、提高学生素质”为指导思想,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基础知识的教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为重点,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
(二)深入进行教学思想、内 容、 、手段、考核、评分方案等一系列整体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十一条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
(二)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选修课程和活动课程体系。加强计算机和英语教学。
(三)开展职业指导教育,使毕业生能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发展的方向。
第五十二条
(一)学校使用国家颁发的各种教材。
(二)严禁各种非法教材及教学参考、辅导资料进入课堂。
第五十三条
(一)学校严格按照广省教育厅颁发的校历安排教学周次,不得随意停课。
(二)如遇灾害性天气或紧急情况要停课,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
第五十四条
(一)活动课是教学课程的一部分,管理上要做到五定(定时,定点,定内容,定经费,定指导教师),指导老师上课后要交活动记录,学校定期评选活动课优秀辅导教师。
(二)要加强科技教育,鼓励学生开展小论文、小 等创造发明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一)大力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加强科组建设,健全科组教研制度、备课组集体备课制度、教案检查评比制度。
(二)开展教学课题研究,优化课堂教学,以科研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
(一)加强学习 的研究与指导,使学生学会学习。重视良好学习 的培养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
第五十七条
(一)落实课堂数学“九项”常规,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考核制度,以制度促发展。
(二)运用计算机管理教学资料,统计、储存学生成绩,实行动态管理和学生发展情况记录。
第五十八条
(一)充分运用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系统和录像、VCD、DVD、计算机等教学媒体,提高教学效率。
(二)引进和开发教学软件,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十九条
(一)健全学校对师生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二)积极开展师生发展性评价,以发展的要求指导师生共同提高。
第六十条
(一)学校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落实《五十九中体育课教学常规》,认真上好体育课、体锻课。
(二)坚持每天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以课间操促进学生良好作风的养成。
(三)每年举办一届校田径运动会。抓好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田径队男女足球队)的工作,发展学校特色教育。
(四)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课、美术课。
(五)每年开展艺术节系列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一)每学年召开教育教学研讨会,分析情况,交流经验,制定措施。
(二)每年评选优秀教育教学论文,出版《教育教学论文集》。
(三)组织“青年教师研究会”,促进青年教师成长,培养教学骨干和“名教师”。
第六十二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十三条
(一)学校设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聘任。
(二)学校教职工按照广州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办法,由校长聘用。
第六十四条
(一)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利益,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努力把学校办好。
(二)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五条
(一)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长对教职工的职务聘任制度。教师享有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职工要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进修及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六条
(一)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晋升、加薪、病休、产休、退休等权利。
(二)教职工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
(一)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各项工作做好保证、监督。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工会、妇女等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的作用。
(二)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认真落实民主决策程序。
第六十八条
(一)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人事室等中层机构。
(二)教师按科组、级组管理,实行年级或科组办公。
第六十九条
(一)学校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层级管理。
(二)每个岗位都有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教职工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七十条
(一)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广州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教代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学校校务,公开评议行政干部,审理校长或教职工代表提出的议案。
(二)教代会任期与同届校长任期一致。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三)学生实行学生会制,学生会干部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十一条
(一)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等群众组织,由党支部领导。
(二)学校应大力支持这些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利学校整体工作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一)根据《档案法》规定设立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学校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学校制定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每学期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第七十三条
(一)学校不断健全对教职工的评价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逐步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
(二)设立岗位津贴、效益工资、毕业班工作奖、文明班主任奖、优秀科组长奖、优秀级组长奖、两处职工服务奖等奖项,激励教职工教书育人,奋发向上。
第七十四条
(一)学校自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工作评估。
(二)学校每学期末作工作总结,向上级和教职工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三)学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第七十五条
(一)学校按省规范学校标准建设校舍,配齐教学设备、场、馆、室、体育卫生器材。
(二)学校创造条件不断更新设备,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七十六条
(一)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健全校舍、设备、设施的保管使用制度,定期检查、保养、维修。
(二)杜绝校产流失现象,减少资源浪费,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一)认真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做到“三化”(绿化、美化、净化)和“三性”(教育性、知识性、艺术性)。
(二)增强环境意识,创建绿色学校,创建节约型校园,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可按规定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九条
(一)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凡属代收代支项目必须由总务结算逐次收费、逐次结清,当学年结束时结算并公布,多除少补。
(三)家庭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或申请领取助学金。
第八十条
(一)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加强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增加收入,合理运用资金。
(二)每年年初要制定经费预算计划。凡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二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十三条
(一)学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各种卫生制度。根据卫生保健制度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二)健全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教育,培养良好卫生习惯,防止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八十四条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在校内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
(二)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预先进行安全教育和做好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十七条
(一)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治安综合管理制度。
(二)健全治安、消防、抗震抗灾等项工作,落实责任人制度和定期检查、总结奖励制度。 第八十五条
(一)学校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学校与社区组成的教育网络。
(二)学校与荔湾区西村街派出所、海军广州舰艇学院学员队、广州监狱政治处、荔湾区司法局宣教科、荔湾防暴队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活动。
(三)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军训基地、学农基地以及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四)学校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兼职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让学生接触社会,接触实际,参加实践,增长知识。
第八十六条
(一)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开办家长学校,建立学校、级组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认真听取家长对办学的意见。
(二)各班主任要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进行家访,争取家长支持,共同搞好教育工作。
第八十七条
(一)学校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了解社会、关心社会、服务社会、热爱社会的好品质。 第八十八条
(一)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二)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八十九条
(一)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三)本章程于2003年8月修订,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执行。本章程由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2、南宁市第二十五中学
到南宁市第二十五中学,可以坐34路、203路 608路 610路 78路 78路支线 801路等公交车到达,具 置和线路如图所示。
3、学校管理-中学章程
中学章程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任丘市议论堡中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任丘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公办中学。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全国知名,省级一流,教育高质,管理高效。
第六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善于创新。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主义公德的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理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适应环境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校风:坚定、团结、勤奋、活泼
校训:诚实俭朴、文明守纪、全面发展、立志成才
教风: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务实奉献、开拓创新
学风:学有雄心、听讲专心、作业细心、预习耐心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和总务处等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党支部有书记、支委等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适应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分工和管理。
4、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3、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搞以权谋私。
4、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素质,率先垂范,深入教学之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烽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5、支持行使职权。教代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议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十五条 校务会工作内容:
1、负责学校的信息工作,及时将学校各种教育教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宣传学校的典型人事,树立良好学校形象。
2、负责填好学校的有关表册及整理归档工作,记好行政会记录,记好大事记,安排下发月、周安排。
3、负责写好学校的工作总结及其有关材料。
4、负责学校课外、校外教育,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校外教育发展计划。
5、负责质量的监督评估,制定相关制度。
6、组织学校会议的召开,做好会议记录。
7、负责检查各部门档案工作,要求各部门各种资料归档及时、规范。
8、处理好学生、家长及教师之间的突发纠纷,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9、设立法制办公室、由主管副校长任主任,2名成员。
10、法制办公室负责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普法活动,维护师生权益。
第十六条 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学生管理、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
1、认真实施《中中学德育工作规程》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利用德育基地、歌曲、影视、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礼仪常规》,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班主任进行培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4、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严禁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5、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体检,定期召开运动会。
6、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教导处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学各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认真执行上级教育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意见等。
4、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5、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定期举行业务讲座。
6、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比赛活动。
7、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学生的考勤、奖惩、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招生、编班、转学)工作。
8、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预定工作。
9、负责教学质量监控。
10、科学地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规定。
11、资料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的组织管理、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改水平。
第十八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一人,全面主持本处工作。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工作。
2、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3、定期对学舍、电路等进行检修和维护、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做好师生饮水、取暖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科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经验,每学期开展教科研论文评比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推广和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教师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或三天以内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四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收范围内的适龄学生免试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业年限3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发给中学生毕业证书。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九条: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进行两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购买,管理、使用由专人负责和管理,同时要做好财务登记工作。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三十四条 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卫生老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保健站要求建立卫生档案,为学生体检。
第三十五条 学校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定期对周围环境、教师进行消毒,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认真学习,预防“十五防”,做到护校领导带班制度,
第三十七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周边单位加强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四十条 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老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工作不讲究 ,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六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思想品行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 对违反校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1、 处罚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
2、 对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打架斗殴、恶意侮辱他人的;有偷窃行为或强行想他人索要财务的;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对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侮辱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公物、偷窃他人财务的;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 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打架斗殴、酗酒、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 学生就学期间,如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7、 对学生的处分应存入学生的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 十 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章程和上级政策为准。

4、北京蒲公英中学的学校章程
之一条 学校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蒲公英中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大兴区教委教育委员会批准,由社会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宝庄团河路22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初中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初中阶段义务教育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12个班 540人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学生(流动儿童)
第十条 学校办学形式: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资金: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实际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性质为: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 制定学校章程
(四)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的出资,以其所认缴 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更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既可召开。
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 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后送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 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 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5年10月19日召开的之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的校规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为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法治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校址:车站支路90号(东部校区)、厅西路55号(西部校区)。
第三条
学校由大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是一所全日制普通完全中学。招收区域内小学
毕业生、初中毕业生。
第四条
该校的办学原则、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尽更大努力满足每一位学生充分学习的需要,让不同层次的学
生在原有的基础上都有进步。按照“行有规范、学有特长,全面发展、立志成才
”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有所长,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
、文化科学水平、劳动技能、身体、心理素质和审美情趣,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终身学习的能力和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及竞争的全面发展的中学生,为成为优秀的
公民奠定基础。
第五条
学校坚持勤奋、朴实、活泼、进取的校风,倡导刻苦踏实、好学多思的学风。 第五条 学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办理相关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教
学、教师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评估。 第六条
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董事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若干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学校的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四)审定本学校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校董事会决策。建立校务会议和
行政会议制度,均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由校务会议作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
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教育教学管理负责人参加,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
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校长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授权,依法独立行
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其职权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校长的任职资格,并有较强的办学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监督保
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支持校长提高
师资整体水平。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和团队组织,发挥群众团体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依照《工会法》,健全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校长依
法办学,配合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管理机构是教导处、总务处、团委、少先队部,其职权是:
(一) 联系学校实际,协助校长制定、实施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
交流,反馈总结工作;
(二) 定期组织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会议,布置、交流、总结工作,制定
并落实班主任工作的考评条例;
(三) 负责团组织、少先队大队部的日常工作,加强同中队辅导员的联系,发挥团
队组织的积极作用,指导学生自主管理,抓好学生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
(四) 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做好总务后勤的各项工作,既要有勤俭办学的精神,又要
积极保障学校发展,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五) 积极为师生创造安全、和谐、优质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引导学生;以教学为中心,努
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尽更大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充分学习的需要,为每个学生
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
见》,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基础道德文明教育,从日常细小
的行为规范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日常德育工作落实到年级组。通过制订班级行为规范和班级建设细则,落实常
规管理措施,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明确要求,重视过程。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增强班主任工作责任感,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教育工作能
力。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建立校外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目标一
致的育人格局,为学生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校内外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行以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实施教学。学校开设选修课,
活动课,编写校本教材进行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严格的教学常规制度和期中教学检查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导处
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规定认真组织期中、期末、毕业、升学考试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科研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由教导处具体指导学校教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积极做好每日体锻及足球传统项目的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及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保障
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建立教师业务考核
档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学校建立教师自培制度,有目标、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培训,让教师
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职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
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学校员工应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增强
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遵守《上海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
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
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学校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
术手段;
学校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
学校教师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
。学校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竞争、合理流
动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对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有显著成绩的教职
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
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
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该校录取,或转入该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上海市立达中学学籍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培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
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有特长。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
,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初中修业期满,且德、智、体等方面发展良好,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对修业未满且德、智、体发展不合格者给予肄业证书。因
健康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给予修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和捐赠资金;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
,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
和本学校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需经校董事会讨论
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好了,关于中学学校章程和高中学校章程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