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董事会章程?学校董事会章程模板?
211升学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学校董事会章程?学校董事会章程模板?”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学校董事会章程的一些知识点,和学校董事会章程模板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的校规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为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法治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校址:车站支路90号(东部校区)、厅西路55号(西部校区)。
第三条
学校由大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是一所全日制普通完全中学。招收区域内小学
毕业生、初中毕业生。
第四条
该校的办学原则、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尽更大努力满足每一位学生充分学习的需要,让不同层次的学
生在原有的基础上都有进步。按照“行有规范、学有特长,全面发展、立志成才
”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有所长,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
、文化科学水平、劳动技能、身体、心理素质和审美情趣,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终身学习的能力和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及竞争的全面发展的中学生,为成为优秀的
公民奠定基础。
第五条
学校坚持勤奋、朴实、活泼、进取的校风,倡导刻苦踏实、好学多思的学风。 第五条 学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办理相关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教
学、教师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评估。 第六条
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董事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若干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学校的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四)审定本学校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校董事会决策。建立校务会议和
行政会议制度,均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由校务会议作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
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教育教学管理负责人参加,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
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校长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授权,依法独立行
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其职权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校长的任职资格,并有较强的办学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监督保
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支持校长提高
师资整体水平。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和团队组织,发挥群众团体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依照《工会法》,健全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校长依
法办学,配合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管理机构是教导处、总务处、团委、少先队部,其职权是:
(一) 联系学校实际,协助校长制定、实施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
交流,反馈总结工作;
(二) 定期组织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会议,布置、交流、总结工作,制定
并落实班主任工作的考评条例;
(三) 负责团组织、少先队大队部的日常工作,加强同中队辅导员的联系,发挥团
队组织的积极作用,指导学生自主管理,抓好学生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
(四) 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做好总务后勤的各项工作,既要有勤俭办学的精神,又要
积极保障学校发展,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五) 积极为师生创造安全、和谐、优质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引导学生;以教学为中心,努
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尽更大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充分学习的需要,为每个学生
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
见》,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基础道德文明教育,从日常细小
的行为规范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日常德育工作落实到年级组。通过制订班级行为规范和班级建设细则,落实常
规管理措施,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明确要求,重视过程。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增强班主任工作责任感,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教育工作能
力。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建立校外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目标一
致的育人格局,为学生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校内外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行以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实施教学。学校开设选修课,
活动课,编写校本教材进行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严格的教学常规制度和期中教学检查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导处
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规定认真组织期中、期末、毕业、升学考试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科研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由教导处具体指导学校教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积极做好每日体锻及足球传统项目的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及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保障
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建立教师业务考核
档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学校建立教师自培制度,有目标、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培训,让教师
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职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
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学校员工应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增强
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遵守《上海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
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
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学校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
术手段;
学校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
学校教师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
。学校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竞争、合理流
动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对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有显著成绩的教职
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
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
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该校录取,或转入该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上海市立达中学学籍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培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
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有特长。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
,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初中修业期满,且德、智、体等方面发展良好,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对修业未满且德、智、体发展不合格者给予肄业证书。因
健康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给予修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和捐赠资金;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
,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
和本学校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需经校董事会讨论
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九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
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等民办教育机构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注:本条中关于“设立卫生类民办教育机构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之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设立民办教育评议组织。评议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评议,审批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审批。
3、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是什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福建师范大学的历史沿革
华南女子文理学院 1908年,华南女子文理学院预科成立,选举程吕底亚女士(Miss Lydia Trimble)为校长。学院预科先租赁仓前山倪厝弄的一处房子为宿舍。
1911年12月,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在仓前山新校址奠基。
1917年,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开始创办四年制本科专业,首先办教育系、1921年之一届本科生毕业。
1921年,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决定向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授予权。
1922年9月28日,得到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的临时承认证书。
1931年10月9日,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向中央教育部申请立案。为此,除了学院的课程设置按教育部规定进行了调整外,学院的教育经费也必须按教育部的规定达到了一定的定额。
1933年6月,教育部准许华南女子文理学院临时立案,承认了中文、外语、教育、家政、数理、化学、生物等7个系。
1934年6月,华南女子文理学院获教育部批准永久立案。同年9月21日又得到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正式承认具有文学士与理学士两个学位的授予权。
1935年,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加入美国基督教13所大学联合托事部。
1938年6月21日,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内迁南平。
1941年,神州沦陷后,日寇入侵闽北、古田大湖阻击战是保卫闽北的关键战役。高山峻岭之间,粮食难以供应。南平驻军决定赶制20万块光饼,穿扎成串,限期送往大湖。华南学院全体师生日夜奋战,投入紧张的支前工作,并在每袋干粮里附一纸鼓舞士气的短笺。大湖之役胜利了。学院师生的爱国行动得到军民们的高度赞扬。
1941年,福州校舍彭氏楼失火,图书馆、实验室和教室都付之一炬。
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彭氏楼重建尚未竣工,延至1946年1月至3月分三批完成学院迁回福州的任务。1947年3月13日,波士顿大学校长亲自给王世静颁发了人文科学荣誉博士的学位。
1951年4月,院系调整,华南女子文理学院与福建协和大学合并成立福州大学。 福建协和大学 清宣统三年(1911),由世界基督教大会推举的高等教育委员会会长高绰博士(Dr.John Goucher)来福州,与福建基督教六公会联议创办大学,几经酝酿、筹备,于民国四年(1915)成立董事会,以俾益知(W.L.Beard)为主席,推选庄才伟(Aduin C.Jones)为首任校长,校名定为福建协和大学((Fukien Christian University)。
民国五年(1916)二月,该校于福州仓前山租旧俄商茶行正式开课,将福州的英华、格致、三一及闽南的英华、寻源五书院的高年级学生为一年级学生,总数有81人,但不招收女生。老师专任者5人,兼任者4人。
民国六年(1917),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承认协大是一所合格大学,并且参照美国大学毕业生的管理办法,承认其毕业生同样可取得学士学位。翌年,美国罗氏基金董事会鉴于协大办学渐具规模,乃逐年指定一笔巨款,拨作添聘教授和购置设备之用。
民国八年(1919)一月,罗氏基金社拨助该校科学馆的建筑设备及常年维持费,并设科学讲座六名。庄校长之兄嫂亦捐建文学院一座,及逐年图书购置经费。
民国十一年(1922),学校择定福州魁岐乡为校址,于鼓山之麓,闽江之滨,建筑新校舍。
民国十四年(1925),文学院、科学馆及大小30座校舍先后落成,为纪念庄校长即以科学馆命名Edwin C. Jones Memorial Science Hall。
民国十六年(1927),校董事会改组、高校长辞职回美,校务收回国人自办,由校友林景润继任校长,并遵照国民政府颁布的私立大学规程报请立案。
民国十七年(1928),得何氏中国文化研究基金会的津助,扩充文学院各学系。
民国二十年(1931),国民政府教育部因协大只有文、理两科,不符合大学至少要有3个学院的规定,遂准以私立福建协和学立案。民国二十三年(1934)女生宿舍竣工,始兼收女姓。
民国二十五年(1936),得福建省政府补助,添设农学与农业经济两个学系,开办农业试验场。
民国二十六(1937),并在邵武设立闽北农林试验场,作为发展农科学系的准备。
抗战开始,协大就在民国二十七年(1938)五月迁到闽北山城邵武。
民国二十九年春(1940),教育部令农学系扩充为农艺学系及园艺学系,加上原有的农业经济学系成立农科。同时将文史系分为中国文学系和历史系,数理系改为物理系。
民国三十一年(1942)四月,教育部批准将私立福建协和学院改称私立福建协和大学,文、理、农三科改称文、理、农三学院。并颁发新校印。于同年10月16日启用。学校办学宗旨,据董事会章程(1929年2月经教育部立案)规定,是以博爱、牺牲、服务精神,研究高深学术,养成高尚健全人格,适应社会需求为宗旨。因而博爱、牺牲、服务亦定为协大校训。
民国三十三年(1944)十月,福州第二次沦陷,魁岐乡校舍遭日军洗劫,留在校内的仪器、设备,无一幸存,连门窗地板也被拆毁,树木被砍伐三分之二;文学院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十月被纵火焚烧,屋顶及非水泥部分全毁,膳厅、游艺厅及职员住宅,亦壁穿梯折,仅存外壳,总计校舍被毁损失达30余万美元。其中以沙氏考古馆的损失最为惨重,馆中所存古物3600余件,包括夏、商、周以来的磁器、铜器、陶器、石斧等,是沙善德教授费数十年心血,耗巨资汇集的,均荡然无存。
民国三十四年(1945)五月,日军撤离福州,八月宣告投降。抗战胜利了,协大于十一月筹备复员,迁回福州。
民国三十五年(1946)夏,文学院及其他各部房舍先后修建完成,并添建临时校舍如大礼堂、农学院办公厅及教职员住宅等计共5座,五月一日宣告复课。经过数月艰巨的工程重整之后,高山苍苍,流水泱泱,始重闻昔日的弦歌了。九月二日林景润校长休假赴美,十月二十日陈锡恩代校长及教师多人由美抵校。
1947年5月16日,协和大学学生自治会在中国地下党组织领导下,发动全校绝大部分学生计600余人,冲破国民党的威胁与重重阻挠,组织福州市有史以来人数最多、声势浩大的三反(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大游行,散发《告福州市民书》。队伍沿着市区台江、小桥、洋头口,穿过南门兜,一路直达鼓楼的国民党省政府,向当局递交《请愿书》。
1951年1月,中央教育部决定接办协和大学和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将两校合并成立福州大学。两校合并暨福州大学成立典礼,于1951年4月12日在福州魁岐原协大举行。新成立的福州大学领导机构为校务委员会,由许彧青任主任,严叔夏、王世静任副主任。 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 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下文简称福建师专)为福建师范大学主要前身之一。该校于1941年6月1日,在抗战烽火中诞生在福建战时省会永安。
1940年,夏省政府未经教育部同意,从权设置了省立中等学校师资养成所(二年制),以应急需。鉴于该所受种种条件限制,对解救本省中等师荒未能大有作为,省政府和教育厅不久又派专人向教育部力陈创办福建师专的迫切需要,才得到同意。
1941年4月,着手筹办,6月1日获电准成立,唐守谦被任命为校长,8月1日即正式开学。福建师专在学校的性质与任务上,同1907年成立的福建优级师范学堂一脉相承,在福建高等师范教育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
1942年5月,乘春深水满时节,顺流而下迁校南平沙溪之滨的水南后谷。
1946年1月,校址由南平乔迁福建师范教育的发源地-福州乌石山。
1949年3月,发动了反饥饿、反迫害、反征兵、反征粮声势浩大的游行。
1949年8月,师专师生迎来了福州的解放。9月省军管会接管了学校,仍称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院。
1950年9月,该校即扩建为福建师范学院。 国立海疆学校 抗战胜利前夕,国民政府决定在与台湾岛一水之隔的福建省创办一所高等院校,为即将回到中国的台湾培养教师和行政人员。
1944年5月,国民政府开始在福建筹建大专学制的国立海疆学校,先设师范和行政两科。8月,选择仙游县私立金石中学旧址作为临时校舍。1945年1月,开始招生。生源主要来自福建仙游、永春、晋江、漳州及广东揭阳等地。2月,海疆学校正式开学。
1945年7月,学校奉准迁址南安县九都镇。南安九都时期的海疆学校,师资阵容较大,聘任了有许多知名教授。
1946年6月,国立海疆学校又迁往晋江。
1947年1月,首届二年制学生毕业,毕业生大多服务于台湾等地。
海疆学校自创办之初,就以“造就专门人才、辅助海疆建设、发展海外事业”为立校之宗旨。前后实际办学仅仅6年,在全体教职工、校友及海内外各界人士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载入了福建高等教育的史册。
1950年,海疆学校停办,师范科部分教师和学生并入福建省立师范学院。
1952年6月,福建省立师范学院并入由私立福建协和大学与私立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合并成立的福州大学。 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 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的前身为私立福建法政学堂,这是福建近代史上一所培养法政专门人才为主的高校,也是中国最早成立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之一。
1911年,私立福建法政学堂正式成立。校址位于福州乌石山西北一带。
1912年,改称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
1913年,经民国政府教育部批准立案。1914年7月,又经司法部认可。
1925年7月,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改称福建大学。1927年,又恢复称为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
1929年,国民政府教育部正式明令废止专门学校,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再次改办私立福建学院。
1932年2月,福建学院正式获准立案。
1936年8月,依据福建省政府实施整理本省教育方案,调整各大学相同科系,福建学院专办法科,农科归并私立福建协和大学。
抗战全面爆发后,学院初迁闽清十六都白云渡。1941年4月,再迁浦城大同乡。1942年6月,三迁返回闽清。
抗战胜利后,私立福建学院及其附属中学回迁福州乌石山原址办学。
1951年夏季,私立福建学院奉令办理结束,商科四系归并当时由私立福建协和大学与私立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合并成立的福州大学,组成福州大学财经学院。
1952年9月13日,福州大学财经学院归并厦门大学。 福建省研究院 1939年4月,福建省研究所成立,附设在厦门大学抗战期间的迁校地长汀校内办公,汇聚了一批很有学术建树的专门人才。
1940年11月,福建省政府令福建省研究所改名为福建省研究院。
1945年,抗战胜利后福建省研究院迁址福州。
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研究院在各省均不设立分支机构,福建省研究院可谓独树一帜。在福建省研究院创立和发展的仅十年历史中,前半段处于抗战烽火之中,后半段处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反动统治之下。
在福建省研究院工作过的有萨本栋、王亚南、汪德耀、傅鹰、林镕、郑作新、黄震、朱洗、唐仲璋、何景、章振干、傅家麟等著名科学家和学者,以及共产党员杨潮烈士等。
1950年初,福建省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归属厦门大学。
1951年,福建省研究院教育心理研究室独立改为新教育研究所,动植物研究所和工业研究所合并为自然科学研究所,归属由私立福建协和大学与私立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合并成立的福州大学。
1952年,自然科学研究所撤销,所属大部分人员转入福州大学生物系与化学系。 1951年4月,私立福建协和大学(1915-1951年)和华南女子文理学院(1908-1951年)合并成立福州大学。至1952年6月,福州大学先后并入福建省立师范学院(1941-1952年)、福建省研究院(1939-1951年)、私立福建学院(1911年-1951年)等单位。经中国高等院校1952年院系调整后,1953年9月,福州大学改称福建师范学院。
1969年,因“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停办,1972年5月复校,更名为福建师范大学,并沿用至今。
2003年,福建司法学校(1983-2003年)并入该校。
2003年11月,福建师范大学确立为首批八所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
2007年11月,福建师范大学迎来百年华诞。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张克辉、福建省委书记卢展工、省长黄小晶、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等出席庆祝大会。
2012年11月,教育部与福建省政府在福州签署共建福建师范大学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和福建省委常委、时任副省长陈桦代表双方签署协议。福建师范大学正式进入省部共建大学行列。
2012年12月,福建师范大学成立董事会,福建省政府省长苏树林任董事会主席。
2014年1月,福建师范大学确立为福建省重点建设三所高水平大学之一。
2014年10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公布2014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结果,由厦门大学牵头,复旦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等核心单位参与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正式入选国家“2011计划”,福建师范大学成为国家“2011计划”核心参与高校。
备注:以上历史图片资料来源:福建师范大学校庆105周年纪念官网。
5、有人知道董事会章程怎么写吗?
江南大学的董事会章程,
另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 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更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之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 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 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 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 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 的出资,视为同意 。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 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6、开幼儿园需要哪些手续?
1.?开园手续需要咨询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各地情况不太一样。基本上是对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审查。????
2、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各地均有具体规定:??
一、开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当地规定的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
开办私人幼儿园需要哪些手续?
1.?开园手续需要咨询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各地情况不太一样。基本上是对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审查。????
2、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各地均有具体规定:??
一、开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当地规定的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扩展资料:
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可以说幼儿园是小朋友的快乐天地,可以帮助孩子健康快乐地度过童年时光,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可以从小接触集体生活。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开办,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筹设的各类材料。(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及资信证明材料、园所来源及使用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
2、申请正式设园的各类材料。(筹设批准书、正式设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资格、办园注册资金、办园可行性报告、幼儿园章程、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师资队伍情况、园长资格证明、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
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筹建的资质评估---获筹设批准---进行筹设,完成后提出设园申请---经评估后具备条件批准正式设立---颁发办园许可证
办理时限:
1、受理筹设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十天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2、受理设园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幼儿园
常见的学校董事会章程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学校董事会章程、学校董事会章程模板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