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修改说明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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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民办培训学校章程的问题,以及和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修改说明范本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扩展资料: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3、办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问题一: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学校创办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材料。
3、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
4、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办学需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 同意办学的证明。
5、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6、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申办中小学的须有当地街、镇 同意办学的证明。
7、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8、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任课老师的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0、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
11、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2、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证书。
问题二:办培训学校需要哪些手续 西城区申办民办培训学校所需提交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内容 依据
一 办学申请报告 1.阐明申办理由,并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即将开办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学校成立生源的稳定。 《民促法》第二章
2.写出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介绍。
二 民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1)学校的岗位职责。(2)教职工的聘任制度(包括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和 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制度)。(3)例会制度(包括决策机构、教职工等理会等)。(4)教职工奖惩制度。(5)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文书档案、学籍档案等)。(6)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工作应急措施)。(7)考勤制度。 《民促法》第三章、《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教育教学管理制度:(1)学员管理制度。(2)教师备课制度。(3)学籍管理制度。(4)班主任制度。(5)听课、评课制度。(6)教研制度。
3.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民促法》第五章
三 举办者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 、学历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举办单位印章)。 《民促法条例》第二章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需提交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书。
4.联合办学为多个主体的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和经公证处出具的联合办学协议公证书(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风险。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需明确各自回报比例)。
四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五 民办学校校长证明材料 1.决策机构聘任书。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民办学校校长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或职称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由校长人事档案所在的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4.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院)。
序号 材料名称 内容 依据
六 决策机构材料 决策机构成员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同上
七 教师资格材料 提交专 教师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同上
八 财会人员资格材料 提交专 财务人员岗位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同上
九 捐赠材料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证明文件。 《民促法》第二章
十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章程参考样本在社管网表格下载区。 《民促法》第二章
十一 西城区民办学校审批备案登记表 表样在社管网表格下载区。
十二 民办学校提交符合设置标准的验资报告 《民促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十三 学校的场地证明 1.办学场地为自有的民办学校,提交符合设置标准的房产证或房产证明(载明产权)。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办学场地为租赁的民办学校,提交具有法律效益的,租期不少于三年的租赁合同。
注:1.以上各项材料均提交一式叁份。用A4纸打印。
2.所提交文字材料需揣印,所提交表格材料可打印,也可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西城区教委社管办
2005-4-1
注:举办者、 校长、 法人、 副校长、 决策机构负责人 ,都需要在审批资料上加盖人士档案所在单位公章,并附个人简历。...
问题三:办学校需要什么手续 我在石家庄中专学校任职多年,注册资金要200万以上,有教学场地,有专职教师,这是硬性要求,别处就是什么申请书之类的文件了。现在办事要有关系。办学的路很艰辛!
问题四:开办职业技术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那要看你想开什么类型的了,英语、计算机。美术、音乐,,很多很多。。
可以选择加盟品牌或者自己干,,
但都要通过劳动部门或者教育部门的批准才合法。。
具体开办条件,,劳动局或者教育局会给你一个相关的要求规定,,上边写的很详细。。
英语要教育局批准,计算机是劳动局
问题五:关于私人办学校所需要的一些手续什么的,求大神解答 二、申请办学程序:
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三、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海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
告 知 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问题六:想开培训学校 需具备哪些办学资质及条件 市教育局规划科负责人说,要办培训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万元流动资金;校长应有3年以上从教经历;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
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3个月内即可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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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文化培训机构需什么手续?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如果是技能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后回工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培训内容是有关中小学生托管、文化学科技术辅导,中小学生家教及相关文化知识培训等,需向教育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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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 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
问题七:民办学校需要什么证件 所需材料:
(1)区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区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绩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7)公告。
问题八:私人可以开办大学吗,需要哪些条件 私人可以以股份制的形式开办民办大学,不过好像只能开办三本和专科院校,目前还不能涉及二本及一本院校。条件就很简单了,有钱就可以,因为民办大学是没有国家拨款了,全部靠自己筹款。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你满意。
问题九:开办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从教育部门了解到,开办培训机构需要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还要有相关手续办一个假期培训班或补习班应到当地教育委员会去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多部门齐抓共管。但实际上,许多办培训班的老师租一教室,交点租金便开始上课,至于老师的资质如何,水平是否过关,却无人过问,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学生们能否学到知识就不得而知。
需要的证书以下:
教育部门的审批证
老师的职业资格证书
房屋的使用证明
安全证书-防火单位的
营业执照
问题十:申请开办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不知道你现在人是在哪里呢?
办培训机构的话,需要很多证:
办学许可证是到劳动局(以前是到教育局的)工商局不管。现在审批确实不容易,不是不批,就是要求多。学校规模一定限制(理论教室多大、实习教室多大);注册资金多少万、流动资金多少万;会计、出纳、任课老师、实习老师、管理老师等都要有,而且任课老师要专科以上学历,有经验的等等。到当地劳动局社会培训股去咨询。
我以前也是这样过来的,是比较麻烦的,你耐心一点吧,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4、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扩展资料: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5、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察;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检察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依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依据试办状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依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排同学,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
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落实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作确保厅提出的落实看法〔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作确保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6、开办艺术类培训学校需要些什么资质呢
开办艺术类培训班或者机构是最麻烦的。很多行业人士一直搞不明白到底是教育局申请还是去工商局进行申请。经2018年最新的校外培训班相关法律规定,很多的要求和规范都有整改。
对于刚创业型团队和个人老师,建议使用短书搭建属于自己网校平台,它试错成本低,流程少。很适合经费少又需要开发的团队和老师,减低风险同时达到开办属于自己的教育平台。当然,线下教育还是很重要的,以下就是开办艺术类需要的在资质
证件办理:
1.教育局领取登记表(相关资质,学历等证明)
2.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验资证明)
3.办理税务登记(须会计实务所验资评估)
4.质检部门办理企业代码
5.消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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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办机构:
1.筹设情况报告
2.培训机构的章程
(1)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楼层.... (3)学校资产报告
(4)学校校董会或者股东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主要人员 (5)法人达表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理由 (8)章程修改 程序
3.土地使用权,
4.验资报告
5. 办学场地证明
6.教学设备清单
7. 工作人员审核
所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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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身份证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件,有2年以上的教育经历
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教师
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书资格证原件和复件
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最新意见规范
1.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 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2.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 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不得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7、民办学校章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
#教育培训#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新 《民促法》 ”)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除小学、初中以外的民办学校,学校举办者有机会选择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办学。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 《实施条例》 ”)将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新《实施条例》针对近年来民办教育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等行业乱象,加强了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力度、明确了违法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实施条例》施行后,民办学校合规治理面临三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选择,二是民办学校关联交易之合规治理,三是多层次办学的民办学校分立之路径。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民办学校和举办者做好迎接教育回归公益本质的充分准备。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国教育概况—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1]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近16万所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均面临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选择难题。对此,我们结合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法规,从办学收益、财务清算、剩余财产分配、分类登记后的运营成本等多个角度,对民办学校在选择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登记时需要着重考量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期为民办学校及学校的举办者提供参考意见。
影响因素一:办学收益
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若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则举办者不可以取得办学收益;若选择营利性学校,则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四十六条对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获取办学收益的分配方式、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如下: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获取收益的方式
(1) 不得 取得办学收益;
(2)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1) 可以 取得办学收益;
(2) 分配依据: 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 分配时间: 办学结余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4) 前提条件: 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后,方可进行分配。
举办者通过向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等关联交易的方式,取得学校的办学收益,是当下民办学校经营的普遍现象。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关联交易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同一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多所学校之间的独立性也做了规定,基本要求是:
(1)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2)实施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校可以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3)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中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变相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关于民办学校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关联交易,我们将在后续文章《民促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关联交易》中与大家进行探讨和分享。
影响因素二:财务清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以下简称“五十五号令”)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也就是说,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质需要进行财务清算,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质则不需要。
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北京、青岛、南京等地已经出台了相关办法 [2] 。
就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五十五号令仅要求修改学校章程后继续办学,北京尚未出台相应规定,青岛要求财产清查,南京则要求进行财务清算。
我们认为,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因为学校法人属性和资产权属均不发生变更,所以学校可以继续办学并不需要注销,因此也无需进行财务清算。那么学校是否有必要情进行财务清查呢?新《实施条例》虽无明确要求,但是从合规与风险控制的角度,建议办学者一并考虑对学校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并妥善处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学校后续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当学校终止时,可以基于本次对财产清查情况对举办者进行补偿或奖励。从这个角度分析,考虑到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因此如果举办者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应在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前,及时补足出资。
就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五十五号令及上述三个城市均要求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综合北京、南京、青岛三地的规定,我们认为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法人时,学校财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资产类型
处置原则
举办者投入
全部转移至新营利法人名下。
学校的办学积累
全部转移至新营利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国有资产、财政拨款
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
社会捐赠
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增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在财务清算及财产确权过程中,民办学校及举办者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之一,关于补足出资。 选择营利性办学,必须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核实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民办学校开办时,举办者虽作出过出资承诺,但学校设立后并未实际履行,尤其是举办者承诺以土地、校舍等实物资产出资办学的,而土地、校舍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在选择将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时,需就其尚未完成的出资予以补足。
第二,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 有的民办学校在设立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在选择将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时,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关于办学条件。 在财务清算及财产确权过程中,除举办者投入、学校的办学积累全部转移至新营利法人名下,其他财产均可能不再由学校所有或使用,进而可能导致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影响,因此为了保证现有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举办者选择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可能需要加大办学投入。
第四,关于缴税。 五十五号令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民学校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对此,贵州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收不再补缴,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海南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费和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处理。除此之外,新《实施条例》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相关税费”几乎没有实质性的规定。
就增值税而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之一条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即这类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学校在增值税缴纳方面没有区别。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的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如要免征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免税。如果民办学校并未合法合规地履行申请免税的相应程序,在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则存在不能依法享有减免优惠的税务风险,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汇算清缴。
影响因素三:剩余财产分配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根据新《民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考虑到现有民办学校中存在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五十五号令特别规定,对于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那么可以给予出资者的补偿或者奖励具体是多少呢,北京、上海、山东、江苏等地均已相继出台具体规定。
省市
补偿数额
奖励数额
上海市
(1)补偿金额为出资金额与该出资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在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相应的历年折算利息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资产后的金额。
(2)折算利息分别按照出资时或者取得合理回报时,至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同期一至三年期或者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计算。
(1)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前5年内的更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为基数,以2017年9月1日之后历年年度检查的结果为系数予以折算,奖励金额更高不超过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补偿后的金额。
(2)其中,系数初始值和更低值为0,学校每获得一次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系数增加0.1;每获得一次“不合格”的结论,系数扣除0.5。
(3)办学许可或者法人登记被注销前2年年度检查连续不合格的,或者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被吊销的民办学校,对其出资者不予奖励。
江苏省
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即学校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合考虑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可采取一次结算、分期奖励的形式,从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民办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奖励数额不高于民办学校补偿后剩余净资产的20%,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山东省
补偿和奖励金额更高不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所形成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额。
北京市
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30%,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
浙江省
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民办学校所在地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或与民办学校有约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约定);否则,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四川省
根据出资者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 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
因此,举办者在进行学校分类登记时,应当根据当地省市的相关规定,测算在终止办学时可能取得的补偿或奖励数额,尤其是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需充分考虑剩余财产分配的不确定性。
影响因素四:分类登记后的政策对比
本文前三部分内容主要分析了现有民办学校在分类登记时应当考虑的因素,除此之外,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也应当充分了解,选择登记后,学校在未来实际教学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不同的运营成本。概括言之,分类登记之后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在新建扩建学校的土地配备方式、税费优惠、政府支持政策和融资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新建扩建学校的土地配备方式
根据新《民促法》、新《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山东省等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新建和扩建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土地配备方式的异同点可概括如下: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划拨供地
可以划拨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不可以划拨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
租赁供地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用地性质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变更用途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除此之外,云南省、山东省潍坊市和滨州的规范性文件还明确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批准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
(二)税费优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亦存在重大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缴纳的优惠政策。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纳税资格
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企业法人纳税资格
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如无特殊免征、减征情形,需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资产过户】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缴费优惠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三)政府支持
在政府支持方面,新《民促法》、新《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的规范性文件,从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拨付、闲置国资优先扶持、政府补贴、设立专项资金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到的政府支持政策进行了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会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政策。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政府购买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
经费拨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
闲置国资优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 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政府补贴、以奖代补保障教师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保障教师待遇。
——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
鼓励设立教育基金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四)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各省市的规范性文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融资渠道上,也有诸多不同之处,具体如下:
对比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抵押融资
土地
禁止
有偿取得可抵押
教育设施
禁止
未限制
非教育教学设施
未限制
未限制
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
未限制
未限制
收费权
未限制
未限制
未来经营收入
未限制
未限制
知识产权
未限制
未限制
融资租赁
-
未限制
未限制
股权激励
-
禁止
鼓励
资本市场融资
-
禁止
山东省鼓励其他省市未限制
结语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新《民促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注]
[1] 教育部网站:《中国教育概况—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网址:,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7月18日。根据该报告,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5.4万所、民办普通小学5975所、民办初中5085所、民办普通高中2787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2115所、民办高校742所(含独立学院266所,成人高校1所)。
[2]《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京教民〔2019〕12号)、《青岛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青教通字〔2020〕74号)、《青岛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青教通字〔2021〕2号)、《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宁教规范〔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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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选择
8、如何申办艺术培训学校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教育部门的审批证;老师的职业资格证书;房屋的使用证明;安全证书-防火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书。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的手续证件:
1、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领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至于费用,至少要有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5、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6、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正规的肯定需要,法人营业执照是必须的,预算资金根据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同,30万~200万注册资金都有 ,向你所在的教育部门申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手续和软硬件条件都符合后颁发。此证,然后向你当地的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接着去你当地的国税,地税办理纳税登记。
师资力量水平要求具备教师资格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中心校长或主任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及从业5年以上经历。一些地区要求具备高职称。
软硬件设备要求:教学面积依各地教育部门要求不同从300平起。并且须通过消防验收合格。软件方面须提供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资料和教学体系等综合内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
其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由市、区两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足400平方米、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用住宅、车库、简易建筑、饭店、舞厅、游戏厅等房屋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如果您选择的房屋适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先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还应依法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到公安局刻制印章,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配备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5、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有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
6、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3、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4、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9、急:民办学校需要税务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吗?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民政局和教育局核发许可,是在工商管理范围之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的是教育局或者是劳动局发的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五条规定:
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扩展资料: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办学校
关于本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和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修改说明范本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